- 2731
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
- 作者:管理员
- 编辑:admin
- 来源:原创
- 时间:2022-12-01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,维护学术道德,坚守学术诚信,惩治学术不端行为,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》(教育部教人【2002】4号)、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杏盛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》(教社科【2009】3号)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以及以杏盛娱乐 -【杏盛注册服务,便捷高效】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、进修人员等。
第二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,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造假、抄袭、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。
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:
(一)抄袭、剽窃、侵吞、篡改他人学术成果;
(二)伪造或者篡改数据、文献;伪造注释;捏造事实;
(三)伪造或篡改学术经历、学术成果;
(四)未参加创作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;
(五)未经他人许可,不当使用他人署名;
(六)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者重复发表;
(七)干扰和妨碍他人的科研、学术活动;
(八)由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;
(九)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、打击或报复;
(十)其它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。
第三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
第五条 杏盛学术委员会是杏盛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,下设秘书处,挂靠杏盛科研部门。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杏盛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,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举报后,及时将举报情况登记备案。调查、认定工作实行杏盛、系(部)分级负责制。一般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,由有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实施调查。如属于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,或者有关系(部)需要回避的,则由杏盛学术委员会实施调查。
第七条 杏盛(系部)学术委员会实施调查时,如有必要可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调查小组。调查小组成员3-5人,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和被举报人所属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,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。与举报人、被举报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对调查工作要回避。
第八条 调查小组秉持“客观公正”的原则进行调查。在调查过程中还要听取举报人、被举报人反映的情况。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,学院实施的调查则将调查报告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,杏盛实施的调查则将调查报告提交杏盛学术委员会。
第九条 杏盛(系部)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后作出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,并出具书面认定报告。
第十条 杏盛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要将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论告知举报人、被举报人。若举报人、被举报人有异议,须在被告知的10日以内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,杏盛学术委员会则在20日以内对申诉进行复议(或复查)并作出复议(或复查)结论。
第十一条 如确属学术不端行为,则由杏盛科研部门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。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杏盛科研部门通知后,根据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报告及有关处理规定,在15日以内提出处理建议,并将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。
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在20日以内对处理建议进行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。处理决定由杏盛科研部门送达被处分人。被处分人若在规定时限内无申诉则由杏盛科研部门公布处理决定。
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
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职责是:
(一)人事处负责对教师、职工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;
(二)学工处、教务处负责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;
(三)科研部门对来杏盛娱乐交流的专家学者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;
(四)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成教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;
各职能部门在研究处理建议的时候,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商。
第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性质和情节轻重,依照法律法规、政府规章及杏盛有关规定,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客观、公正的处理建议:
(一)对于教职工,依据国家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给予相应的处分:对情节一般者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;对情节较严重者,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;对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处分。情节严重者,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,取消其依靠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职称、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;
(二)对于学生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杏盛学生管理规定》以及杏盛娱乐对学生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十五条 被处分人在处分期限内,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,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,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,无晋升工资资格。处分期满,经本人申请,学术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,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,改正错误,即可由有关职能部门报请校长办公会同意后解除其资格限制。处分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。
第十六条 被处分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按照杏盛相关规定履行申诉程序。
第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,接受群众监督。
第十八条 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。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。对举报不实、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(试行)由杏盛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杏盛、系部两级学术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(试行)经杏盛娱乐 -【杏盛注册服务,便捷高效】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